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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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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4)

第 1 页: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 2 页: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 3 页: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记忆)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忆提示】董事、独立、知识、5年。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记忆提示】任职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个人大股东及直系亲属,在法人大股东任职及直系亲属,一年内曾有上述关系,服务人员。个人大股东:1%与前10名,法人大股东:5%与前五名。直系亲属:平辈、上下代;主要社会关系:远一层的平辈,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上下代姻亲,即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

  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

  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

  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甲之妻最近一年内曾经有在上市公司A之附属企业任职,所以甲不能担任独立董事,A错误。B因为是在一年前卸任所以是可以的。C丙正在担任的是不行的,D持有了2%的股份是不能担任的。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五)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具有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当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记忆提示】关联方300万或净资产5%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外部审计咨询机构,征集投票权;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除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外,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以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记忆提示】任免董事、高管及其薪酬,关联方300万或净资产5%的借款,损害中小股东,章程;意见种类:同意、保留、反对、无法。

  (六)独立董事的撤换和辞职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如果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七)独立董事意见的披露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八)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的条件

  1.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2.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3.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4.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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