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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7)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记忆)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1.以现金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

  2.以股权购买资产方式的吸收合并。

  3.以现金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

  4.以股权购买股权方式的吸收合并。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记忆提示】公司一三三四五。

  【比较】合伙企业:10与60;30与45(记忆:一六三四五);个人独资企业:15;30与60(记忆:芝麻开花节节高)。

  5.依法进行登记。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的承接

  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分立(记忆)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三)公司分立前债务的承担

  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例题·多选题】(2010)2009年,甲公司决定分立出乙公司单独经营。甲公司原有负债5000万元,债权人主要包括丙银行、供货商丁公司和其他一些小债权人。在分立协议中,甲、乙公司约定:原甲公司债务中,对丁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出的乙公司承担,其余债务由甲公司承担,该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但未通知丙银行和其他小债权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丁公司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B.丙银行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C.小债权人有权要求甲、乙连带清偿其债务

  D.甲、乙公司不得对债务分担作出约定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因素债务分担安排经过了丁公司的认可,所以丁只能要求乙清偿。甲乙公司对债务的分担对内是有效的,对外无效,所以A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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