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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4章(8)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八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

  2.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

  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五种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记忆提示】到期或章程、决议、合并分立、吊销、法院。

  公司有上述第(1)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依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记忆提示】2年不开会,2年做不出决议,董事冲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例题·多选题】甲为持有某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某些事由下,若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又不能解决的,甲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列选项中,属于上述“某些事由”的有( )。

  A.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

  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

  C.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D.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A选项是宣告破产就可以了,不需要解散,B选项是直接申请公司清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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