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虚假陈述行为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概念(了解)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记忆)
构成法律上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是对重大事件作出虚假陈述。(【特别提示】非重大事件不影响价格,虚假陈述不会造成损害结果)同时,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形:(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但是,如果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记忆提示】买卖均应受虚假信息影响,因此,应当在虚假陈述后买入,在揭露日后卖出且亏损或者继续持有而亏损;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卖出或者虚假陈述揭露后再投资均不受虚假信息影响。
【举例】1月10日是虚假陈述日,2月10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下列主体的交易均亏损:
甲1月2日买入股票、1月20日卖出:×
乙1月2日买入股票、2月20日卖出:×
丙1月11日买入股票、1月20日卖出:×
丁1月11日买入股票、2月20日卖出:√
戊2月11日买入股票:×
(三)虚假陈述行为的归责与免责事由(运用)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2.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3.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上述规定。
4.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四)虚假陈述行为的损失认定(运用)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行为人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投资人有权要求返还和赔偿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四、欺诈客户行为
(一)欺诈客户行为的概念(了解)
(二)欺诈客户行为的情形(记忆)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使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禁止的交易行为(记忆)
1.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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