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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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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5章(7)

  五、豁免申请(记忆)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包括:(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3)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实际控制人不变、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3年不变、新股超30%且3年不变、其他。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收购人有上述第3项规定情形,但在其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前已经拥有该公司控制权的,可以免于按照前述规定提交豁免申请,律师就收购人有关行为发表符合该项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收购人凭发行股份的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二)适用简易程序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2.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4.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中国证监会就上述事项提出异议,不同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另行报送豁免申请文件,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完成本次增持行为;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 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记忆提示】国有资产调整导致超过30%、上市公司回购被动超30%、金融机构无控制意图且及时转让、其他。

  (三)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的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2.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3.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发生前述事项时,相关投资者应在上述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上述第1项、第2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相关投资者按照上述第2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记忆提示】超30%后缓慢变化即1年不超2%、超50%后不影响上市地位、继承导致超30%。第一二项每增加1%应报告,第二项每增加2%应在发生和公告当日停止交易。

  六、财务顾问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

  (一)财务顾问报告(了解)

  (二)独立的财务顾问报告(记忆)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也可以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发表意见,但是,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记忆)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七、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记忆)

  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如上所述,如果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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