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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违反证券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形式(了解)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运用)
(一)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无过错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只要在发行和上市文件中出现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应予免责。否则,上述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过错责任。即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否则,存在虚假陈述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例题·案例题】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占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注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拆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5年3月,A公司将所持西电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C公司和D公司是否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并说明理由。
(2)2006年3月,西电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经哪些程序?
(3)2006年3月,西电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后,除E公司外,如不考虑B公司代张某持有公司股权的因素,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有西电公司的股权比例是多少?
(4)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公司成立不足三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
(5)李某和赵某各自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6)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独立董事钱某是否应当对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转让股权需要经过B公司同意。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是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且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没有其他规定,因此要经过“其他股东B公司”的同意。
(2)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①由董事会制订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②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A公司持有8%,C公司持有8%,D公司持有8%,B公司持有56%。
增资前,A公司、C公司、D公司原本分别持有10%,B公司原本持有70%。而认购增资时,原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转增,所以A公司、C公司、D公司这三者相比,比例还均是10%,B公司还是70%。增资后,E公司持股20%,ABCD合计持股80%,在这8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占10%,B公司占70%;所以在公司的全部股权(100%)中,A公司、C公司、D公司分别持股100%×80%×10%=8%,B公司持股100%×80%×70%=56%。
(4)该反馈意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题目中,该公司是在2004年2月设立,于2008年3月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以是从2004年2月开始计算,在2009年上市时,已满3年。
(5)①李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题目中,揭露日为2010年7月16日,李某卖出股票的时间发生在揭露日之前,因此,其的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均不存在因果关系,民事赔偿请求均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②赵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其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并受有亏损,可以推定投资损失与西电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6)①F证券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F证券公司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②G律师事务所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G律师事务所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③独立董事钱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在本题中,由于独立董事钱某经查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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