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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了解)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记忆)
(一)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一,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其一,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二,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其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第二,个人担任管理人问题。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特别提示】不包括小额破产案件。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 )。
A.事实清楚
B.标的额较小
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第三,管理人的利害关系回避问题。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债权债务关系、3年内中介服务关系、3年内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顾问;注意:非控股股东不属于。
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①具有上述规定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债权人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与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的亲属姻亲关系;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
【特别提示】独立董事否定条件中的亲属姻亲关系,直系亲属:平辈、上下代;主要社会关系:远一层的平辈,即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上下代姻亲,即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
【特别提示】管理人中的利害关系是现在具有上述关系,独立董事是一年内有上述关系;管理人的利害关系更加广泛。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
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
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
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的范围。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指定
由人民法院根据本地破产案件发生数量择优确定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人数,并从管理人名册中实际指定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
第一,随机方式。随机产生是一般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随机方式包括抽签、摇号、轮候等形式。
第二,竞争方式。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1/2以上通过。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三,接受推荐的方式。对于经过行政清理、清算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对管理人拒绝指定行为,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1年至3年,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1)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2)出现解散、破产事由或者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5)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被调查。清算组成员参照执行。
个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径行决定更换管理人:(1)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4)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6)执业责任保险失效;(7)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涉嫌违法被调查。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参照执行。在更换管理人时应当采取与其被指定时相同的指定方式进行。
三、管理人的报酬(记忆)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财产价值 | 报酬率 |
不超过100万元的 | 在12%以下确定 |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在10%以下确定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在8%以下确定 |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 在6%以下确定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 在3%以下确定 |
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 | 在1%以下确定 |
超过5亿元的部分 | 在0.5%以下确定 |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记忆提示】七级超额累退税率;分段基数是一和五:100、500、1000、5000、10000、50000;比例从12开始依次减2或减半,12%、10%、8%、6%、减半不减2即3%、1%、减半不减2即0.5%。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上述限制范围,而且由于这是中介机构自己的报价,所以对其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
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
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负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破产清算事务所通过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了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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