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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记忆)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债权中,需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的有( )。
A.税收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职工劳动债权
D.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其他债权如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负担。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记忆)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只要求其清偿保证债务,也可以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再以未受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这时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确认(了解)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依法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核。债权表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其确认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核查后仍存在异议的债权,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是否列入债权表内。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列入债权表的,异议人可以该债权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人民法院裁定异议债权不列入债权表,该债权人可以异议人为被告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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