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八节 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了解)
(二)和解程序(记忆)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这是与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还可由债权人等其他主体提出有所不同的。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特别提示】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特别提示】人数过半、债权过三分之二)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的有( )。
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选项C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选项D正确。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运用)
(一)和解协议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物权担保债权的人。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和解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表决之前未补报债权的,不得再补充申报债权。
(二)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也就是说,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债务减免清偿或延期偿还的让步,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他们仍应按原来债的约定或法定责任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在破产和解中,不适用主债务减少从债务随之减少的原则。
(三)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这是与一般合同无效时应双方完全返还财产不同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止和解协议,宣告其破产,而不能提起对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