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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6章(9)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宣告(记忆)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保证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别除权(记忆)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三、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运用)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入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银行破产分配顺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

  B.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C.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D.破产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入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管理人实施分配,应当通知所有债权人。对债权人留有明确姓名或名称、地址、银行账户,无需债权人受领行为即可交付的,管理人应当在通知后直接将破产财产分配额交付债权人。无法通知且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成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记忆)

  (一)破产终结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其二,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其三,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其四,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涉及后两种情况。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二)遗留事务的处理

  在破产程序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或者因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时,自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在破产案件中有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或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况,应当追回财产的;(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上述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例题·案例分析题】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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