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法律制度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和原则(了解)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概念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可行性原则。
二、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记忆)
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了解)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二)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制。
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记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二)备案制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三)核准制与备案制的其他规定
1.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查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3.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4.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国有资产评估方法(了解)
(一)收益现值法
采用收益现值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评估资产能够独立创收,并能不断地获得预期收益;二是这里的预期收益,以及里面包含多少风险收益等都应当是可以用货币来计算的。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时也可以用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主要适用于单项资产的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停业和破产时的资产评估。
(五)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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