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物与物权 |
第 2 页: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第 3 页:三、占有 |
第 4 页:四、物权变动 |
第 5 页: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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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包括四节,重点节是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重要知识点包括占有、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主要用益物权介绍、抵押、质押、留置。
本章主要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题,而且,案例题是本章的必考题型。本章作为全书的重要章节,知识点多,记忆量大,而且综合运用各个知识点的能力要求比较高,考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记忆)
(一)物
1.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设备为不动产。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标准 | 区分意义 |
流通性和范围 | 不动产中除土基、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 |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
诉讼管辖 | 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
(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标准 | 区分意义 |
法律关系的客体 |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关系等。 |
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 |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
(3)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需注意的是,从物一定是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不是从物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仔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一定是独立于原物的物,树上的果实、母牛身体里的小牛由于属于物的组成部分,因此不属原物的孳息。
【特别提示】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标准 | 区别 |
价值种类 | 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 |
设立财产 | 用益物权一般在不动产上成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
主从关系 |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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