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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包括八节,重点节是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担保、第七节合同的终止、第八节违约责任。重要知识点包括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履行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保证、定金、清偿、解除、抵销、提存、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免责事由。
本章主要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题,而且,案例题是本章的必考题型,一般与合同法分则结合起来考查。本章作为全书的重要章节,知识点多,记忆量大,而且综合运用各个知识点的能力要求比较高,考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了解)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了解)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是私法。
2.合同法是自治法。
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记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政府采购适用合同法。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监护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记忆)
标准 | 结果 | 意义 |
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 |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
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 |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
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 |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
【特别提示】赠与合同、质押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三、合同的相对性(记忆)
(一)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二)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三)责任的相对性
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1)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当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关于债的保全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关于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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