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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6)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了解)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因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然可以变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应手续。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记忆)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二)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

  下列情形的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指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记忆)

  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500万元货款未付。丙公司是甲公司的母公司。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协议,约定将甲公司欠乙公司的该笔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承担。下列关于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债务承担协议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公司同意才能生效

  B.通知乙公司即可生效

  C.直接生效

  D.直接生效,且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务承担协议。甲公司将其全部债务转移给丙公司,未取得乙公司同意,对乙公司不生效,但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违法,且意思表示一致,在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应当是直接生效的;题目提问的是“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选项C更符合题意。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记忆)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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