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七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了解)
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即混同;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有时当事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二、清偿(记忆)
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收据持有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受领清偿的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因此而消灭。
债务人的代理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也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但合同约定或依合同性质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除外。第三人在代为清偿后,可代位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人清偿债务应当按合同标的清偿,但经债权人同意并受领替代物清偿的,也能产生清偿效果。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三、解除(记忆)
(一)合意解除
合意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的。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3)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办理。对方虽有异议,但是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抵销(记忆)
(一)法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
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
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
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原则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1)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2)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3)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因此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为非要式。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抵销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为抵销之时。
(二)约定抵销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五、提存(记忆)
(一)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例题·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提存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应该由乙承担。而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用也应该由乙承担。根据的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六、免除与混同(记忆)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即债权债务混同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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