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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9章(8)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记忆)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违约责任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因此,只要合同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存在,无论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除了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以外,均不得主张免责。

  二、违约形态(记忆)

  (一)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二)届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如对方当事人对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记忆)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例题·单选题】甲向乙购买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价款,剩余价款约定在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付清。乙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诉至法院,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产权未过户,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但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乙赔偿甲的损失

  D.合同已经生效,乙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题中虽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是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依法生效,那么乙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二)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1.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免责事由(记忆)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灾害。

  (2)政府行为。

  (3)社会异常现象。

  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

  (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总结:本章是本科目的重要章节,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也比较大,大约在10分左右,同时,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考查的要求有简单记忆和理解运用两个层次,本章每年都有案例分析题。本章与合同法分则有密切关系,应当结合在一起学习和掌握。本章与物权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也有联系。本章属于投资大、收益大的章节,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记忆时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本章未来出题重点是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终止、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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