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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0章(2)

第 1 页:一、承揽合同
第 2 页:二、建设工程合同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二节 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记忆)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承揽人可为多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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