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六节 监管与处罚
一、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措施(了解)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二、被监管主体及其他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了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了解)
(一)逃汇行为及其处罚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套汇行为及其处罚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处罚不服的救济(了解)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结:本章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考生对本章所涉及的知识也比较陌生,记忆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考生想取得本章的分数并不容易。学习本章时应当就一些重要的、基本制度进行记忆,由于考试时仅涉及选择题,因此,记忆一些关键的数字、条件或者制度是答对题的关键。本章知识点相对分散,已经考过的知识点反而成为不重要的知识点,对于尚未出题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