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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
考情介绍与学习指导
本章包括六节,重点节是第一节票据法的一般理论、第二节汇票、第四节支票。重要知识点包括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抗辩、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追索权、本票的出票、见票付款、支票的出票、付款。
本章主要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题。出案例题的几率比较大。本章作为全书的重要章节,知识点多,记忆量大,而且综合运用各个知识点的能力要求比较高,考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票据法律制度有自身独特的原则,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如合同法律制度相区别。
第一节 票据法的一般理论
一、我国票据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了解)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法的概念(了解)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票据法律关系(了解)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则是指由《票据法》所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如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一定数额的金钱。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了解)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记忆)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法人的票据能力并无严格限制,法人可以依法从事各种票据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行为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其行为无效。这亦适用于票据行为。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特别提示】只有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才会导致票据本身无效)
(2)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必须记载收款人,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必须记载年月日,否则票据即为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对此类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记忆)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单选题】A公司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一张票据,B公司又向C公司背书转让了该票据,后C公司再次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经银行审核,B公司在向C公司转让该票据时,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票据无效
B.B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C.因A公司的签章有效,尽管B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但其背书仍然有效
D.B公司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A公司签章的效力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只有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要求才会导致票据无效。其他人签章无效,仅涉及这一个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B因为签章无效所以背书也是无效的,B,D都是正确的,但是本题是单选题,综合答案是B包含了A,所以更符合。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了解)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例如,《票据法》第五条规定的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委托权,第九条规定票据的原记载人可以更改票据上一些非主要记载事项,该等权利就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而非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内容(记忆)
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这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故该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法律规定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取得(记忆)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凡是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如果前手的权利有瑕疵,票据取得人取得的权利亦受此影响。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所以丙相当于有继承的方式,所以有取得票据权利。C甲背书一般要支付对价的,所以C错误。D也是与C一样的原因,所以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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