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票据权利的消灭(记忆)
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第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提示】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同。
第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提示】支票见票即付,而且付款期限只有10天,规定6个月的期限足够。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第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被追索人清偿了票款之后,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应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否则即丧失该权利。
【提示】汇票本票2年,支票半年,追索权半年,再追索权3个月。
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第三种和第四种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例题·单选题】丙公司持有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银行为承兑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因为甲公司是出票人,该票据是汇票所以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所以是D选项。
5.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记忆)
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1)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2)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3)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4)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5)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6)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提示】违约的直接持票人、恶意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质押持票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6.票据权利的补救(记忆)
票据权利补救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第二,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第三,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1)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但是,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公示催告。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丧失后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下:
①失票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的履行地。银行汇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商业汇票以承兑人或付款人所在地为支付地;银行本票以出票人所在地为支付地;支票以出票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支付地。票据的代理付款银行是受付款人的委托向持票人支付票款,因此,代理付款银行所在地不能确定为票据支付地。
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③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④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丧失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付款人。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或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例题·单选题】甲所持有的一张支票遗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告期间内,乙持一张支票到法院申报权利,甲确认该支票就是其所遗失的支票,但是乙主张自己已经善意取得该支票上的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甲的申请
B.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C.法院经审查认为乙的主张成立的,应当判决乙胜诉
D.法院应当直接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在公示催告中法院不审查谁有权利,该程序的目的是引出利害关系人。所以只要争议的人出来了就终结催告程序,所以D正确。
(3)普通诉讼。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票据丧失后的诉讼被告一般是付款人,但在找不到付款人或付款人不能付款时,也可将其他票据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作为被告。第二,诉讼请求的内容是要求付款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的到期日或判决生效后支付或清偿票据金额。第三,失票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所丧失的票据的有关书面证明。第四,失票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担保,以防由于付款人支付已丧失的票据票款后可能出现的损失。担保的数额相当于票据载明的金额。第五,在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应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而将情况迅速通知失票人和人民法院。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没有争议的,应由真正的票据债权人持有票据并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债权人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确认。在判决生效后,丧失的票据出现时,付款人不为付款,应将情况通知失票人。如果失票人与提示人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由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权利人。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了解)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2.票据抗辩的种类(记忆)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由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如付款附有条件,记载到期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书而未作等。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一抗辩多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特别提示】不能针对第三人)
3.票据抗辩的限制(记忆)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代理付款人在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发布以前按照规定程序善意付款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以已经公示催告为由拒付代理付款人已经垫付的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记忆)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三是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特别提示】(1)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这属于有效变更,不属于票据的变造;(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于票据的变造;(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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