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特点和种类(记忆)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这是指“签发行”。只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才能签发汇票,即充当出票人。(2)受款人。这是指收款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也可以是其他人。(3)付款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汇款人”不是汇票上的当事人,而是与出票人有原因关系的人。“汇款人”可以是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汇款人与签发行的关系是委托关系。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记忆)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该七个方面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
(3)确定的金额。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我国《票据法》则不允许签发无记名汇票。
(6)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
(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此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票据的记载事项,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委托,如果汇票附有条件(如收货后付款),则汇票无效,故选A;票据上可以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故不选B;根据《票据法》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票据无效。”故选C;如果银行汇票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故不选D。
(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付款人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