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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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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2章(2)

  七、追索权(记忆)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之后,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在权利行使对象上有一定的区别:后者的行使对象是票据上的付款人;前者的行使对象可以是票据上的主债务人,但主要还是票据上的次债务人,如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追索权发生的原因

  1.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续而不致使追索权丧失。该等保全手续包括:第一,在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第二,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该等拒绝证明主要有:

  (1)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

  (2)退票理由书。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拒绝付款,可由其出具退票理由书,说明退票理由。

  (3)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

  (4)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该等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

  (5)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6)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该等处罚决定便具有拒绝证明的作用。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三)追索权的行使

  1.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或其前手收到通知未按规定期限再通知其前手,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确定追索对象

  被追索人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请求清偿金额和受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在依前述内容向持票人支付清偿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其包括: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即为满足其后手(包括持票人或者其他追索权人)的追索权而支付的全部金额;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即指被追索人在追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持票人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接受清偿金额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清偿债务(依被追索的金额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例题·多选题】汇票到期日前,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

  A.付款人死亡的

  B.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C.保证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D.承兑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只要确定付款人到期不会付款,就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保证人破产不一定导致付款人无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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