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特点
(一)支票的概念(了解)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记忆)
1.普通支票。该种支票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其既可以用来支取现金,亦可用来转账。普通支票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有该画线标志的支票,亦称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2.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
二、出票(记忆)
(一)出票的概念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二)支票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比较,参见下表:
—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绝对应记载事项 | 表明“汇票”的字样 | 表明“本票”字样 | 表明“支票”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确定的金额 | 确定的金额 | 确定的金额 | |
付款人名称 | — | 付款人名称 | |
收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 |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
出票人签章 | 出票人签章 | 出票人签章 |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关于汇票、本票、支票相对应记载事项的比较,参见下表:
— | 汇票 | 本票 | 支票 |
相对应记载事项 | 付款日期 | — | — |
付款地 | 付款地 | 付款地 | |
出票地 | 出票地 | 出票地 |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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