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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范围(了解)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二、我国《票据法》与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关系(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记忆)
1.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二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提示】原则:尽量承认票据效力。
2.关于出票时记载事项的法律适用。一是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二是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3.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绝证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6.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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