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了解)
行为人实施票据欺诈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了解)
三、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法律责任(了解)
【案例分析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杳无踪迹。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A银行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总结:本章是本科目的重要章节,在每年考试中所占比重也比较大,大约在10分左右,同时,涉及的知识点比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也比较多,考查的要求有简单记忆和理解运用两个层次,本章出案例分析题的几率比较大,由于本章内容比较特殊,一般独立作为一道案例题,当然,也可以和合同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考察。本章属于投资大、收益大的章节,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记忆时要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票据法律制度是自成体系的一套制度,应当注重其自身独特的制度原则。未来出题的重点是汇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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