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记忆)
(一)专利权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终止:(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记忆提示】届满、年费、放弃、死亡)
(二)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概念和理由
专利权无效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理由。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3)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记忆提示】原则上不追溯,恶意应赔偿,不公平应返还。
七、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记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记忆提示:不实施、违法实施)依照上述第(1)项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记忆提示】外观设计专利不允许强制许可;授予3年、申请4年;不实施、垄断实施。
可以给予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还有以下几种:(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上述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上述第(3)项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为消除或者减少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垄断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情形。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记忆提示】(1)只能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适用强制许可,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不能适用强制许可;(2)通过强制许可获得的许可是普通许可;(3)当事人取得强制许可后,不必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实施专利,但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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