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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法律制度
一、商标制度的基本理论(了解)
(一)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使用于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服务业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二)商标的分类
分类标准 | 分类结果 |
商标的结构 |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数字商标、三维商标以及组合商标 |
商标的用途 |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
商标的作用和功能 | 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
商标在相关市场上的知名度 |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
(三)商标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指调整商标的组成、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3)自愿注册原则。
二、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了解)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拥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
(二)商标权的主体(了解)
商标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商标权的客体(记忆)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商标应当具备显著性。(2)商标应当符合可视性要求。
某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具体种类参见下表:
禁止 | 记忆提示 | 举例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中国与中央 | 中南海、怀仁堂、紫光阁、新华门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外国,同意除外 | 大韩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国际组织,同意或不误导除外 | WTO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官方标志,授权除外 |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免检产品标志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红十字、红新月 | Red Cross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民族歧视 | 印第安人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夸大欺骗 | 国酒、极品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有害道德风尚 | 王八蛋、街头霸王 |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 县以上地名,其他含义、集体证明商标除外,已注册地名有效 | 重庆涪陵榨菜、新疆库尔勒香梨、河南信阳毛尖茶叶、云南白药、北京饭店、武汉 |
下表所列标志也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类型 | 记忆提示 | 举例 |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 名称、图形、型号 | 高丽白(人参);苹果图形;XXL(衣服) |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质量、原料、数量 | 纯净、柴鸡、五十克 |
缺乏显著特征的 | 无显著特征 | 一条横线 |
【特别提示】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两面针(牙膏)。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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