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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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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3章(3)

  三、商标注册的申请和审查核准(记忆)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1)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先后的确定以申请日为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授予使用在先的人。对于使用在先的认定,由申请人自己在接到商标局通知后30日内提交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商标局裁定。

  (2)优先权原则。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二是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 ,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注册申请的方法

  (1)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3.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核准

  1.形式审查。

  2.实质审查。

  3.公告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 ,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此外,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的,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4.复审或者裁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别提示】注意起诉的期限,专利是三个月)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标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前,不进行实质审查

  B.如果商标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即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但他人有权提出异议

  D.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注册申请。A选项:根据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前,应当进行实质审查。B选项:根据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注册申请人无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C选项:根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四、注册商标的变更、续展和转让(记忆)

  (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续展注册可以无限制地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次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婴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

  A. 2013年10月18日

  B. 2014年4月18日

  C. 2014年5月10日

  D. 2014年11月10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因此答案为D选项。

  (三)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五、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和争议裁定(了解)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许可人是被许可的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有充分处置权的人;(2)被许可人有生产使用许可的商品的资格;(3)使用许可的商标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内,且使用许可期限不得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4)使用许可的商品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5)使用许可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一致。

  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1)独占使用许可。(2)排他使用许可。(3)普通使用许可。

  (二)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不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情形的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有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规定的,或者违反《商标法》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六、商标使用的管理(了解)

  (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1.对使用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监督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对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管理。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4.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管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1)冒充注册商标的;(2)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的;(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上述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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