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
第 2 页: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
第 3 页:第三节 代理制度 |
第 4 页: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应国家意志的,具体规范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
二、法律渊源与法系:
1.法律渊源
法律的渊源,亦称法律的形式,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2.法系
所谓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各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分为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2)法官权限不同;(3)诉讼程序不同。
三、法律关系:
1.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其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包括在自然人的范围内。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方的权利是取得货物,其义务是支付货款;卖方的权利是收取货款,其义务为交付货物。这“权利义务”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
4.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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