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
第 2 页: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
第 3 页:第三节 代理制度 |
第 4 页: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包括四点)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
法定代理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基于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即有代理权而不适当的使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进行同一民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1)本人的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保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四、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注意:该选择权是属于“相对人“的)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