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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
第四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l:1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除了上述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1)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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