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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3.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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