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面授 - 团购 - 书城 - 视线 - 模拟考场 - 考友录 - 论坛 - 导航 -
首页考试吧论坛Exam8视线考试商城网络课程模拟考试考友录实用文档求职招聘论文下载
2013中考
法律硕士
2013高考
MBA考试
2013考研
MPA考试
在职研
中科院
考研培训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 六 级
GRE考试
攻硕英语
零起点日语
职称英语
口译笔译
申硕英语
零起点韩语
商务英语
日语等级
GMAT考试
公共英语
职称日语
新概念英语
专四专八
博思考试
零起点英语
托福考试
托业考试
零起点法语
雅思考试
成人英语三级
零起点德语
等级考试
华为认证
水平考试
Java认证
职称计算机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公 务 员
导游考试
物 流 师
出版资格
单 证 员
报 关 员
外 销 员
价格鉴证
网络编辑
驾 驶 员
报检员
法律顾问
管理咨询
企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
银行从业
教师资格
营养师
保险从业
普 通 话
证券从业
跟 单 员
秘书资格
电子商务
期货考试
国际商务
心理咨询
营 销 师
司法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告师职业水平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
经济师
精算师
统计师
会计职称
法律顾问
ACCA考试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审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审师
理财规划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师
二级建造师
招标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师考试
造价工程师
注册测绘师
质量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造价员考试
注册计量师
环保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材料员考试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师
安全评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投资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缤纷校园 实用文档 英语学习 作文大全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访谈|游戏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第2章

第 1 页: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 2 页: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汇总 热点文章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该自然人应为“一个中国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是外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对投资人的限制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对企业名称的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职权的限制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部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3.对受托人的职权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2)通知、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3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预习讲义汇总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讲义汇总

  201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单元测试题13套

  2013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预习讲义汇总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注册会计师名师都在这里!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