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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5)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这些内容包括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

  解释:对于动机的错误认识一般不成立重大误解。

  (2)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且误解给表意人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

  举例:某古董收购商下乡以极不合理的价格收购古董的行为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才能够发生效力。

  2.在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受行使期间的限制。

  《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提示:根据《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如果被撤销的是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

  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联系和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B.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都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C.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D.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选项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2)选项B: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3)选项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4)选项D:如果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则具有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有效民事行为的是( )。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

  B.A十分危难,找B借钱,B拒绝,后B表示按照合理的价格买下A的祖传宝贝,A同意

  C.受胁迫而签发的汇票

  D.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C:受胁迫而签发的汇票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选项D: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就是无效的;只有B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等同于“生效条件”和“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提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定一定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也称始期。在始期届至之前,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停止的,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方始发生,故也称停止期限。如签订合同注明“自明年1月1日生效”,该期限就是该合同的始期。

  2.解除期限也称终期。这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在终期届至时,既有的效力便告解除。如合同条款中约定“本合同于明年底终止”,明年底就是该合同所附的终期。

  【例题·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是不确定的事实,所以双方所做约定是条件,并且是延缓条件,在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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