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原理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2)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权法》中的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二者有如下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提示:具体除斥期间如:《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是除斥期间。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1年)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A错误。(2)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B错误;(3)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D错误。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解释: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
1.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
提示: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认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8.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争议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2006年)
A.国际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B.贷款担保合同争议
C.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引起的争议
D.因运输的商品丢失或损毁引起的争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选项D:“寄存的”商品丢失为1年,“运输的”商品丢失为2年。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2007年)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诉讼时效期间为2007年3月27日-2008年3月27日。
【例题·单选题】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2008年)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当事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本题中,当事人自权利侵害“发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几个月才知道,因此,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2008年2月8日。
【例题·单选题】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2009年原制度)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10年)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例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相关推荐: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苏 | 山东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广东 | 河北 | 湖南 | 广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庆 | 云南 |
贵州 | 西藏 | 新疆 | 陕西 | 山西 |
宁夏 | 甘肃 | 青海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内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