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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12)

来源:考试吧 2013-10-11 10:50:06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三、质押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解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或称质物。

  (一)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权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外,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出质。

  2.权利质权

  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

  提示: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效。

  (二)质权的设定

  1.质权设定行为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若当事人约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则质权不生效。

  (2)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可以转让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知识产权的质押: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5)应收账款的质押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提示: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是( )。

  A.专利权

  B.应收账款债权

  C.可以转让的股权

  D.房屋所有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D当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合同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质权的效力

  1.所担保的债权范围。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例题·多选题】2009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将一头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2月6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5日

  B.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为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1)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时生效。(2)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因此,小牛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甲。

  4.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1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在本题中,丙善意取得质权,丙行使质权后,乙有权请求甲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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