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学习注重理解掌握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及债权法基本理论制度。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预计2013年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提示: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多式联运分包人与承运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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