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题库 - 直播 - 雄鹰 - 团购 - 书城 - 模考 - 论坛 - 导航 - 510 -
首页考试吧网校题库直播雄鹰510团购书城模考论坛实用文档作文大全宝宝起名
2014中考
法律硕士
2014高考
MBA考试
2015考研
MPA考试
在职研
中科院
考研培训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四 六 级
GRE考试
攻硕英语
零起点日语
职称英语
口译笔译
申硕英语
零起点韩语
商务英语
日语等级
GMAT考试
公共英语
职称日语
新概念英语
专四专八
博思考试
零起点英语
托福考试
托业考试
零起点法语
雅思考试
成人英语三级
零起点德语
等级考试
华为认证
水平考试
Java认证
职称计算机 微软认证 思科认证 Oracle认证 Linux认证
公 务 员
导游考试
物 流 师
出版资格
单 证 员
报 关 员
外 销 员
价格鉴证
网络编辑
驾 驶 员
报检员
法律顾问
管理咨询
企业培训
社会工作者
银行从业
教师资格
营养师
保险从业
普 通 话
证券从业
跟 单 员
秘书资格
电子商务
期货考试
国际商务
心理咨询
营 销 师
司法考试
国际货运代理人
人力资源管理师
广告师职业水平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统计从业资格
经济师
精算师
统计师
会计职称
法律顾问
ACCA考试
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高级经济师
审计师考试
高级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国际内审师
理财规划师
美国注册会计师
一级建造师
安全工程师
设备监理师
公路监理师
公路造价师
二级建造师
招标师考试
物业管理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师考试
造价工程师
注册测绘师
质量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注册给排水
造价员考试
注册计量师
环保工程师
化工工程师
暖通工程师
咨询工程师
结构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材料员考试
监理工程师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师
安全评价师
房地产经纪人
投资项目管理师
环境影响评价师
土地登记代理人
宝宝起名
缤纷校园
实用文档
入党申请
英语学习
思想汇报
作文大全
工作总结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直播课堂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13)

来源:考试吧 2013-10-11 11:02:57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全套讲义:201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强化辅导讲义汇总考试热点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学习注重理解掌握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的重点法条及债权法基本理论制度。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是重点章节,自2000年以来,在主观题中,至少有一个题目涉及《合同法》的内容。预计2013年分值在15分左右。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的概念及《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对此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提示: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例题·多选题】下列协议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意义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合同的具体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提示: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定金合同、自然人借贷合同、保管合同等。

  三、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主体的相对性;(2)内容的相对性;(3)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1.在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2.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3.多式联运分包人与承运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都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提示: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 2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单元测试题14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A卷真题及答案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B卷真题及答案

文章搜索
中国最优秀注册会计师名师都在这里!
张京老师
在线名师:张京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硕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62168566 传 真:010-6219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