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责编: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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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常见分类
【解释1】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解释2】地役权:指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解释3】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释4】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解释5】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 ||
定义 | 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 为担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立的他物权。 | |
区别 | 目的 | 追求使用价值 | 追求交换价值 |
性质 | 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 | 从权利 | |
期间 |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 |
占有的地位 |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 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 |
物上代位性 |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价值形态如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 |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
(二)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抵押权 | 质权 | 留置权 | |
是否移转占有 | 不移转占有 | 移转占有 | 移转占有 |
标的 | 动产或不动产 | 动产或权利 | 动产 |
设立方式 | 约定 | 约定 | 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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