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方式
(二)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 | |
适用情况 | 债务人不能履行 |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
先诉抗辩权 | 有 | 无 |
先后顺序 | 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 无 |
(三)定金VS订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1.订金(预付款):表示愿意购买物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一部分钱。作用:预先给付、无担保作用。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
2.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作用:证约效力;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担保效力。
【示例1】A购买B的货物,A给B 100元的订金。
A不履行:B退100元
A履行:100元抵顶货款
B不履行:B退100元
【示例2】A购买B的货物,A给B 100元的定金。
A不履行:B不退100元
A履行:100元抵顶货款
B不履行:B退200元
3.违约金: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有无实际损失。
定金 | 违约金 | |
交付时间 | 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 | 违约金只能在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
效力 |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 违约金没有 |
性质不同 | 定金主要起合同担保的作用 | 违约金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
【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赔偿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金的性质是赔偿损失。在经济合同中,赔偿金是用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四、责任的相对性
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不论是在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场合,还是在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场合,均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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