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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9)

来源:考试吧 2013-12-15 11:16:45 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考试吧发布。

  全套讲义: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第五部分 票据法基础知识

  1.票据结算方式

 

  【解释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2】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3】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总结】区别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主债务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
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见票即付无须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VS定日付款VS出票后定期付款

  (1)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限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

  (2)定日付款: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XX日付款”。

  (3)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出票后2个月付款”。

  3.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 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根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作为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

  【示例】A与B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A向B购买钢材100吨。A公司决定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进行付款。

  【分析】

  (1)A公司向B公司签发商业汇票形成票据关系;

  (2)钢材买卖合同是两家公司授受票据的原因,属于票据基础关系。

  【关系图】

 

  4.票据权利

  (1)权利是什么?

  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权利怎么取得?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③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给不知情的庚,且庚支付对价,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3)权利什么时候消灭?

  票据权利丧失,不影响行使相关基础民事权利。

  (4)权利怎么抗辩?

  ①对物抗辩:票据本身的内容引起的,如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有伪造、未到期等。

  ②对人抗辩: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举例】A和B签订买卖合同,A销售给B,B开具票据给A,之后B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B可以对A行使票据抗辩,即拒付,原因就是A和B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A把票据背书转让给善意的且支付对价的C,C行使付款请求权,B就不能行使对人抗辩了,因为B和C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5.汇票的学习脉络

 

  保证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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