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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2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5 13:49: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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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如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债务免除、授予代理权、合同解除等。

  (3)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则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风险,由表意人承担。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除外。

  3.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

  多方法律行为:强调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决议。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对于有偿民事行为,要求当事人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偿民事行为,则对于获得利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3)要式的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超市购物行为无须特定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不生效)。但是,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主要有: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例题1·单选题】关于以下法律行为,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是(  )。

  A.9岁的小王参加国家奥数比赛因成绩优异而获得奖金5000元

  B.营业执照上记载“经营范围”为“电脑销售”的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

  C.甲拟向乙购买货物,甲在要约中表明“如果乙不回应,则合同成立”。乙未予回应

  D.15岁的小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自行购买一台新型笔记本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生效。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是有效民事行为;选项B,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未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为无效;选项C,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能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选项C中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则乙的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选项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其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除“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外”;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除“受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外”;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其中(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参照下表理解:

  表2.1“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行为种类

  单方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合同)

  欺诈、胁迫

  无效

  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未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

  乘人之危

  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

  【例题2·单选题】某企业推出一种新型饮料,在其宣传广告中,捏造该饮料具有强力补钙功能的事实,且售价比一般饮料贵很多。下列情形属于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是(  )。

  A.消费者甲相信该企业的广告,购买了该新型饮料

  B.消费者乙相信该企业的广告,但由于误解购买了其他饮料

  C.消费者丙购买了该新型饮料后,看到了该企业的广告

  D.消费者丁根本不相信该企业的广告,但为送礼购买了价格较责的该新型饮料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选项B消费者没有因欺诈作出意思表示;选项C和选项D与欺诈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可以选择变更或撤销,也可以选择不变更或不撤销。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则属于有效的行为,只有申请撤销且被撤销的民事行为,才没有法律效力。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举例】A、B企业于201 2年1月1日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B企业在1月10 日发现自己对合同的标的有重大误解,于是B企业在1月20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1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该合同。关于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

  ①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前为有效合同;

  ②该合同在1月30日被撤销后,自1月1日起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3.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举例】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是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若现在甲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是不能被支持的,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已过,所以甲不能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但可以交付的标的物与约定的标的物不符为由,向首饰店主张违约责任。

  【例题3·单选题】对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的,视为未发生

  B.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

  C.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

  D.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开始之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1)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延缓条件即“生效条件”或“停止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才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行为因此而归于无效。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种类包括附延缓期限(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期限(终期)的法律行为。

  【提示】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条件”,区分其是必成事实或偶成事实。即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例题4·单选题】小王欲购买小李的一辆二手车.但对该车的车况不放心。于是二人在买卖该车的合同中约定,如果在该车上一年年检有效期满之前,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小王就购买该车。该约定是(  )。

  A.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C.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D.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该车能顺利通过下一年度年检”即为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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