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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关系包括三种关系:
(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2)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代理的特征(包括四点)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3类:
①民事法律行为;②民事诉讼行为;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链接】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一-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产生代理权。
委托授权为不要式行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或其他方式。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一基于法律规定产生代理权。法定代理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一一一基于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
在没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为不能亲自处理自己事务的人指定代理人。
(二)代理权的滥用
滥用代理权,即有代理权而不适当的使用。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为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为双方代理。
【举例】如果A受甲的委托买入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同时A又受乙的委托卖出一台机器设备(授权价格为50~100万元)。如果A分别以甲、乙的名义签订了90万元的买卖合同,则A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因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甲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时,很难有效地同时保护两个委托方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
(1)本人的追认。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提示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提矛1】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其针对任何“相对人”(包括“非善意的”);撤销权,仅针对“善意相对人”。
【提示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不一定是无效的;滥用代理权的法律效果是无效的。
(四)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表2.2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情形 |
效力 |
对被代理人的法律后果 |
一般情况下(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 |
视同无效民事行为 |
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
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 |
视同有权代理 |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 | ||
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
表见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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