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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提示1】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不应当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裁判;要看“债务人”是否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则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对此主动审查,债权人就没有丧失胜诉权。
【提示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表2.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比较项目 |
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 |
期间不同 |
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
比较项目 |
除斥期间 |
诉讼时效 |
适用对象不同 |
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 |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如合同之债 |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应主动审查 |
当事人自己主张,法院不主动审查 |
法律后果不同 |
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
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4)最长诉讼时效。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法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举例】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8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①如果乙公司于1998年1月1日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则应当在1998年1月2日~2000年1月1日2年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②如果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第2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8年1月2日~2008年1月1日),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的期间:
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实际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5.单选题】2011年8月9日晚,甲被人袭击打成轻伤。经访查,甲于2011年10月30日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是乙将其打伤的。甲如果要得到法律保护,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乙提出赔偿请求。该法定期间的最后日期为( )。
A.2012年8月9日
B.2012年10月30日
C.2013年8月9日
D.2013年10月3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2)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题目中,权利人于“2011年10月30日”知道“加害人”,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年,且最后截止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因此“年满1年之日”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选项B正确。如果计算时超过了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话,就以“保护时效20年届满之日”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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