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考情分析 |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举例1】2012年6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2年10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2年6月6日~2013年6月5日);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2年12月6 日~201 3年6月5 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2年1O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举例2】201 2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3年4月1日,乙斛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2年5月6 日~201 3年5月5日);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即2012年11月6 日~2013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等).则可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诉讼时效期间顺延20天.所以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2012年5月6日至201 3年5月25 日。
【举例3】201 2年1月1 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 2 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即2012年1月2日~2013年1月1日;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2012年7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成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在2012年6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7月1日(不包括7月1日)后的9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例题6·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除了上二述三项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外,下列情形也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①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③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举例1】201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 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B银行于2013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则B银行于2013年6月1日对A企业提起诉讼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2】201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则2013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举例3】2012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13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未能偿还借款本息.A企业于2013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则A企业于2013年5月16日同意偿还借款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提起诉讼引起中断的特殊规定。
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①申清仲裁;②申请支付令;③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④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⑥申请强制执行;⑦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⑧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⑨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表2.4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比较项目 |
诉讼时效的中止 |
诉讼时效的中断 |
发生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
诉讼时效进行中的任意时点 |
法定事由 |
不可抗力和其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
①提起诉讼;②主张权利; ③承诺履行义务 |
事由消除后的结果 |
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
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人民法院对已结束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提示】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解的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理论性较强。难点主要集中在代理制度与诉讼时效制度中,建议考生以本辅导书的案例为主线,结合具体的规定和历年考试的考点深入理解并掌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