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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
1.物的概念
(1)物权法上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提示】人体器官如果脱离人体,则可以成为物,如器官移植。
(2)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局限于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
【举例】专利权质押合同中,专利权是质押关系的客体,即专利权是“物权的客体”;但专利权本身不是物权法上的“物”。
【例题1·多选题】下列不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有( )。
A.商标权
B.火星表面
C.热能
D.土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商标权是权利,不具备物质性,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但其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以成为物权客体;火星表面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电、热、气、磁力是能够为人们支配的自然力,是无体物,但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土地属于不动产,是物权法中的“物”。
2.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能移动而不损害价值)与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损害价值)。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4)消费物与非消费物(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6)主物与从物。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从物是独立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房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从物。
(7)原物与孳息物。(★★)
①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
【例题2·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孳息。孳息是指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由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物。本题选项C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属于法定孳息。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表3.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物权 |
债权 |
支配性 |
支配权,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
请求权,依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实现 |
排他性 |
具有排他效力,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
不具有排他效力,具有兼容性 |
绝对性 |
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
相对权(对人权),仅对特定债务人存在 |
【提示】因债权具有兼容性,故一物多卖的话,原则上多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2.物权的种类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提示】用益物权针对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乙银行对甲公司享有的抵押权的性质不包括( )。
A.请求权
B.绝对权
C.限制物权
D.从物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为限制物权。担保物权附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是从物权。因此抵押权是支配权、绝对权、限制物权、从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即:种类特定与内容特定。
行为人若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或者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例题4·多选题】张某对李某负有100万元的债务。张某所提供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合法有效的有( )。
A.张某将自己的一辆价值100万元的房车不转移占有质押给李某
B.张桌将自己的一幢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C.张某的朋友甲将自己的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工艺品抵押给李某,双方依法签订了抵押合同
D.二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张某到时不能清偿债务,则张某的房屋归李某所有
【答案】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物权法定原则。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第一,物权的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第二,物权的内容法定,不得创立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选项BC属于法律规定的抵押权,其内容也符合规定。而选项A与法定物权的内容相异,因为动产质权的设定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如果不转移占有,即使名为质权,也无效。选项D属于流押条款,也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
【提示1】共有,是指多个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并不冲突。
【提示2】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相容”的物权,比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见表3.2)
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表3.2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公示对于物权移转 效力的影响程度 |
定义 |
举例 |
公示生效主义 |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公示不得生效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公示对抗主义 |
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公示的效力只在于对抗第三人 |
①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提示】物权推定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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