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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3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6 9:22: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四)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①动产中,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

  ②不动产中,受让人不知道是无权处分。除下面两种情形外,受让人可主张适用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能够从登记簿中得知,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很可能不正确,即,登记簿中存在异议登记;第二,登记簿虽记载转让人为权利人,但受让人明知存在登记错误,转让人其实并非真正的所有权人。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链接】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其处理规则:

  ①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9·多选题】甲不慎将自己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卖给了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对手机享有所有权.甲无权索要

  B.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

  C.如果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手机,其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所支付的费用

  D.甲有权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遗失物的处理规则。根据规定,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可知,遗失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权利人甲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丙之日起2年内要求丙返还手机。如果受让人丙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商

  店购得手机,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购买手机时的费用。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提示】动产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不动产中,善意取得所有权仅导致登记簿上的所有权人发生变更,其他已登记的限制物权则不受影响。

  4.善意取得的适用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例题10·多选题】贾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贾某名下;后因二人感情不合。法院判决贾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2013年2月1日判决书生效,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贾某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贾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4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4月1 5日前,贾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B.2月1日至4月15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C.3月1日至4月15日,张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D.4月15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权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法院将房屋判归李某所有,因此,李某自法院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房屋是不动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变动必须办理登记。张某虽然支付了购房款,但是其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王某是善意第三人,且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五)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动产所有权有若干特殊的取得方式,包括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添附等。

  1.拾得遗失物(★★)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的,归还失物的拾得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允诺的报酬。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提示】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者,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适用。

  2.添附(★★)

  添附是附合、混合与加工的总称。

  (1)附合。

  ①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不可分割的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之物所有权。

  ②动产附合于动产。动产与他人之动产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分离须费过巨者,各动产所有人,按其动产附合时之价值,共有合成物;但附合之动产,有可视为主物者,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权。

  (2)混合。

  适用于动产,确定所有权时,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定。

  (3)加工。

  通过对一项或数项材料加工或改造而形成新物之人,只要加工或改造的价值不明显低于材料价值,即取得新物所有权。新物所有权取得,材料之上的既存权利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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