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3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6 9:22: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质权

  1.质权的客体

  质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权利,但不包括不动产。

  【提示1】不动产只能抵押,不能质押与留置。

  【提示2】动产抵押权是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动产质权是交付质物时设立;因此二者的主要区别是是否转移担保物的占有。

  2.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提示】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交付或登记生效。

  ①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提示】金钱一般不能出质,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作为质押物。

  ②有价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链接】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④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提示】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可以出质,人身权不能出质。

  ⑤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例题16·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应收账款”可以设定质押的有(  )。

  A.因票据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B.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

  C.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

  D.出租房屋产生的债权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权。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例题17·单选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押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股权质押的设立时间。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质权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①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③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质权人的权利。

  ①优先受偿权;

  ②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提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

  4.质权的实现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抵押权与质权设立时间的区分(见表3.5)

  表3.5抵押权与质权设立时间的区分

权利

  设立时间

  抵押权

  法定登记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自愿登记

  无论当事人是否办理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动产质押

  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权利质押

  有价证券质押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的质押

  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其他股权出质

  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的质押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四)留置权(★★)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合同约定。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留置权。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举例】自然人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则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即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在乙没有支付上述货物的运输费用时,甲就不能针对汽车进行留置,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3)留置物的范围。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4)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根据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编写,《物权法》施行几年来,与实际的结合愈发紧密,考试时很可能以小案例的方式进行考查。

  本章在理解和记忆上较有难度,但内容上主线清晰,而且重点的内容多重复作为考点设置题目,重点较为突出。建议考生学习本章时先理解与物权法有关的基本概念,然后再掌握其中的具体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相关推荐:

  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旧教材变化对比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汇总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新版教材内容框架汇总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选择题及答案解析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会计
共计4192课时
讲义已上传
42207人在学
审计
共计2525课时
讲义已上传
19688人在学
税法
共计3284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90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647课时
讲义已上传
18623人在学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共计2498课时
讲义已上传
23313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2年考试还有
2022考试时间:8月26-28日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注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注会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帮助
中心
选课
报名
加小万微信免费领
模拟试题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