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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
(六)承揽合同
(1)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①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经定作人同意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②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无须经定作人同意,但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
(2)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提示】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七)建设工程合同
1.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建筑工程的转包和分包(★★)
(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经定作人的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3.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
4.建设工程合同的竣工
(1)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2)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②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③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5.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如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设工程价款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例题23·多选题】A建筑公司与B置业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A建筑公司为B置业公司承建写字楼一栋,工程总造价15000万元,由A建筑公司全额垫资。工程如期竣工后,因写字楼出租状况不佳而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A建筑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B置业公司表示仍无法支付工程价款。在此情形下,A建筑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及后果有( )。
A.与B置业公司协商将该楼折价
B.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该写字楼
C.对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A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债权
D.A公司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已支付大部分购买该商品房价款的消费者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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