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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4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6 9:23: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

  (I)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①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3)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生效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提示】效力待定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补救。在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之前,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提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合同,无需追认。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上面两点中,相埘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提示1】在买卖合同中,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情形,该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

  【提示2】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表4.3各种合同的总结

类型

  形成基本原因

  情形

  后果

  

  

无效合同

  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侵害国家或他人利益

  ①一方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⑥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规定

  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订立者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超出其理解能力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方可生效(相对人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可撤销的合同

  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注意: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如

  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撤销权人可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一年)单方面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效力,否则合同有效。也可以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或以行为表示

  【备考提示】在合同的效力这一部分,本章内容较为简洁。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放在第二章与“法律行为”结合在一起,考生学习时应注意区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不同规定。

  【例题6·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已经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宜,但是丙公司仍然与甲签订合同,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一般的无权代理,所以合同效力待定,因此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舍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D错误。

  【备考提示】在合同的效力这一部分,本章内容较为简洁。将“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放在第二章与“法律行为”结合在一起,考生学习时应注意区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不同规定。

  【例题6·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已经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宜,但是丙公司仍然与甲签订合同,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一般的无权代理,所以合同效力待定,因此选项B错误。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舍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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