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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4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5-26 9:23:5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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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变更,仅对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溯及力。

  (二)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债权,无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三)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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