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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约责任(★★)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合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害赔偿
(1)赔偿损失。
①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提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支付违约金。
①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视造成损失的大小而定。即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②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③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
【提示】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1)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责;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主张不可抗力一方应当:①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②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2.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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